湖北农村家庭养老模式的困境与可持续发展研究
湖北工程学 中华孝文化研究中心 胡泽勇
[摘 要]以孝文化为依托的家庭养老模式,既是中国社会的养老传统,也是中国养老保障制度的优势和特色所在。在湖北农村,虽然传统家庭养老功能面临着冲击和弱化,但是,家庭本身的养老功能并没有丧失,还不可能被完全取代,家庭养老仍然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和可持续性。发展湖北农村养老服务业,不应脱离既有的国情、省情和民情,更不能盲目照搬西方国家的社会养老模式。必须充分发掘和利用好现有家庭养老资源,进一步发挥家庭养老的优势与潜能,促进家庭养老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 湖北 农村 家庭养老 可持续发展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养老问题日益严峻。湖北作为中国中部地区农业大省,农村老年人口基数大,空巢家庭多,养老保障问题更为严重。破解湖北农村养老问题,既要强调政府的责任,又要充分发挥市场、社会、家庭和包括老年人在内的各个方面的积极性。调查研究资料显示,虽然城镇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使农村家庭养老功能弱化,但是传统孝文化的家庭养老模式仍然具有很强的现实适应性和可持续性,在当下乃至未来很长一段时期内,以孝文化为依托的家庭养老模式仍将是湖北农村养老体系的基础和主体。充分认识和发掘传统孝文化的家庭养老功能,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可能比多增加养老投资,多建养老机构更有积极意义。
一、湖北农村家庭养老模式的困境
家庭养老是中国的历史传统,也是社会伦理道德观念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当下,家庭养老模式步履步履维艰,陷入困境。就湖北农村来讲,这种情况尤为突出。
(一)农村老年人口大幅度增加,空巢家庭和留守老人逐年增多。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的健康水平不断提高,加之计划生育工作的力度加大,湖北省老龄人口呈现快速增长趋势。根据省老龄办联合省委政研室、武汉大学人口资源环境经济研究中心的调研数据,湖北省自1998年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以来,至2012年底,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889万人,占人口总数的15.4%。预计到“十二五”期末,60岁以上老年人口总数将达到1042.4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7.6%以上。调研数据表明,当前湖北人口老化程度在城乡存在着较大差异,农村老年人口所占比重较大,有一半以上的老年人在农村。在湖北农村,每6人中就有1个老人。(见表1)。2012年底,全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中,城镇为393.7万人,占总人口13.6%,而农村为496.1万人,占17.2%,农村高于城镇3.6个百分点。农村人口老龄化将于2016年超过20%,2028年超过30%,达到中、重度老龄化状态,之后城乡之间的差距开始逐步缩小,至2050年左右,城乡的老龄化程度才接近平衡。[1]
表1 湖北人口老化城乡差异
当前,湖北省农村老年人不仅数量大,而且绝大部分为“空巢”或者“留守”老人。据湖北省农调队2005年对全省17个县市170个村进行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专题抽样调查,农村老人单独居住的比率达到 27.6%,比20年前上升了11.4个百分点。2011年湖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开展的农村留守老人调查和2012年湖北省委农办统计显示,湖北农村留守老人222.9万人,占老年人口的45%。个案资料也印证了这一结果。以武汉市为例,在武汉市50万的农村老年人口中,“空巢”、“留守”老人占到四成以上;[2]江陵县沙岗镇沙岗村、中岭村、丁堤村、李公院、九甲湖和方乐寺6个村,26户农户中,老年人与配偶独居有18个;[3]安陆市陈店乡下辖26个行政村,228个村民小组,总人口32196人,其中60岁以上老年4696人,占总人口的14.6%,据统计全乡空巢老人1846人,占老年人口的40.2%。[4]
老龄化的加剧,最明显的后果就是劳动力的减少和养老负担的加重。而农村老人成为空巢老人,则意味着不管子女是否孝顺,老年人精神关爱、家庭照料成为突出矛盾,农村老人的养老实质上变为自我养老,属于没有养老保障的养老。
(二)农村老年人养老生活总体水平较低,养老现状堪忧。
农村养老问题实质上由三个方面构成:一是农村养老的经济基础或者说经济来源问题;二是对老年人日常生活照顾的解决方式问题;三是老年人精神慰藉问题。这三个问题是老年人养老需求中的主要问题。那么,这三个问题解决的怎么样呢?2014年8—9月间,本课题组对孝感市孝南区、孝昌县、云梦县、安陆市及大悟县五个县市区采取访谈式问卷调查,每个地区选取100个样本,对象是60岁及以上的居住在农村的老年人及其子女,调查后所得有效样本为500人。调查结果表明,有76.8%的被访者认为老年人养老生活总体水平处于“很低”和“较低”的水平。(见表2)综合其他相关调研,我们可以初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农村老年人对生活的满意度不高,幸福感偏低,家庭养老生活状况不容乐观,其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表2 老年人养老生活总体水平的描述统计
老年人养老生活总体水平 |
有效个案数 |
有效百分比(%) |
很低 |
208 |
41.6 |
较低 |
176 |
35.2 |
一般 |
95 |
19. |
较高 |
21 |
4.2 |
很高 |
0 |
0 |
合计 |
500 |
100 |
一是生活负担重,健康状况差。大多数农村老年人虽然他们勤劳一生,但是年老后因为担心怕儿女说他们“闲饭”,在身体健康条件允许时,往往不愿给子女增加经济负担,还要从事繁重的家务劳动,如带孩子、放牛羊、喂猪、打柴、种地等家务活。尤其是相当一部分家庭青壮年劳动力外出打工,整个家庭的负担完全落到了老年人身上。从现有的调查情况看,目前湖北省约90%的农村低龄老年人、70%的中龄老年人和40%的高龄老人仍参加农业生产或家务劳动,有1/3的老人每天在田劳动超过6小时,很多70岁以上的老人仍长年操劳在田间地头。[5]这部分农村老年人生活过得非常“劳累”,身体健康状况差。
表3 空巢老人年龄与健康状况表
年龄分组 |
60-70 |
71-80 |
80以上 |
合计 |
人数(人) |
占比(%) |
人数(人) |
占比(%) |
人数(人) |
占比(%) |
人数(人) |
占比(%) |
病重/高龄生活不便 |
6 |
6.1 |
3 |
13.6 |
0 |
0 |
9 |
7.3 |
有病需要适当照顾 |
21 |
21.4 |
7 |
31.8 |
2 |
50 |
42 |
24.2 |
有病不影响生活 |
35 |
35.7 |
7 |
31.8 |
0 |
0 |
75 |
33.9 |
无病可以自理 |
25 |
25.5 |
2 |
9.1 |
1 |
25 |
46 |
22.6 |
身体健康可以照顾家人 |
11 |
11.2 |
3 |
13.7 |
1 |
25 |
21 |
12.0 |
合计 |
98 |
100 |
22 |
100 |
4 |
100 |
124 |
100 |
2011年云梦县农村空巢老人调查报告显示,全县老年人口82166人,占全县总人口的13.999%,全县农村60岁以上空巢老人32753人,占老年人口的39.86%,空巢老人身体健康良好的10523人,占32.13%,健康一般、较差、非常差的占大多数。[6]2013年,吴春宝、陈琴以湖北省 26个县 869 位农民为分析样本,对农村空巢老人物质生活与精神状况调查,身患疾病的空巢老人共占 65.4%。[7] (见表3)
二是独居老人生活难以自理。调查发现,农村的很多家庭因多种原因和矛盾,老年人不便或者不能与子女们在一起共同生活,这样的家庭老人只能靠自己养活自己,苦劳苦吃,生活十分艰难。极少数老人生活无保障,靠在外捡废品,乞讨度日,离家出走,流浪街头。安陆市辛榨乡红旗村87岁太婆魏学英,为了不拖累务农儿女,在外流浪9年,靠乞讨为生。[8]除了在经济上依靠自己外,农村老年人在生活照料上也大多是依靠自己和配偶。因为无人照料,由于身边无人照料,“空巢老人”突发疾病猝死家中的现象时有发生。2008年,家住武当山镇74岁的黄朝英老人在自家床上悄然离世,8天后才被前来探望的女儿发现,此事在当地引发了人们对空巢老人命运的关注。[9] 2008—2009 年,孝昌县齐岗村发生两起老人房屋起火两个老人活活被烧死事件。[10]
三是赡养分担让老年人生活不幸福。近年来,农村很多家庭老年人,由子女按比例分摊生活必需的粮食和零用钱,但还有一部分儿女们为了赡养老人显示“公平”,将老父老母拆散供养,一个儿子养活爹,一个儿子养活妈,活生生将二老拆散,因在赡养老人上兄弟之间发生各种矛盾,没有了“兄弟”情,在赡养老人方面各搞各的,养活爹的儿子不管妈的事,养活妈的儿子不管爹的事,包括为老人送终也都是各负担各的,这种让儿女判了“离婚”的老人,他们不但生活上不幸福,而且在精神生活方面更不幸福。
四是儿女赡养老人难保障。现实农村里,子女在为老人的赡养费上相互推诿,应负担的老人生活费成了儿女们相互之间闹矛盾的由头,有的儿女们相互间还成了仇人,老年人在生活上被儿女们当作累赘。一是在轮流养老上,轮到哪个儿女家就在哪个儿女家吃住,身体好时,儿女们高兴,而患病时轮到哪家,各种矛盾就来了,老人们吃的是“脸色”饭,吃的是“受气”饭。二是在分摊养老上,吃了这顿愁那顿,有时还必须找儿女们催要。三是在雇佣和寄养养老上,虽然生活有保障,一旦生了病,儿女们不在身边,晚年难享“天伦之乐”,这部分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过的是非常“忧虑”。
五是受子女歧视和虐待,非正常死亡现象较多。极少数子女,缺乏孝道意识,虐待打骂老人现象时有发生,给少数老人造成极大的精神和肉体的伤害,最终被迫自杀,结束生命。据调查,农村老年人非正常死亡率占10%左右。农村老人自杀的原因主要是代际冲突,其次是摆脱疾病的痛苦,两者合计约占直接死因的60%。[11]当前湖北农村虽然绝大多数人都参加了养老保险或者合作医疗保险,在较大程度上解决了农民大病致贫的问题,但是由于报销比例和报销范围有限,老年人由于自己收入水平十分有限,依靠自身根本无法应对疾病。二是怕给后人添负担,不愿治病,三是认为岁数大了总是要死的不想治病,四是少数子女不给老人冶病。造成小病拖大病,大病拖到死。孝昌县王店镇老营村为例,老营村在过去10年内,60岁以上老人死亡总数35人,而非正常死亡人数8人,高达22.85%的比例,(见表4)死亡原因大多是代际冲突、无人照顾、病患痛苦等。[12]在我们的走访调查中也了解到,大悟县三里镇中寨村,近10年来,部分老人生病无钱治,子女又不在身边,而走向自杀的人群,仅仅一个村,就自杀了17人之多。老年人自杀情况让人震撼。
表4 老营村10年内老年人非正常死亡统计表
编号 性别 死亡年龄 死亡时间 死亡方式 死亡原因 |
1 女 70 多岁 2008 年 喝药 有病,子女在外打工,不在家照顾 |
2 男 70 多岁 2009 年 上吊 与老伴吵架 |
3 女 70 多岁 2007 年 喝药 有病疼痛难忍 |
4 男 60 岁 2001 年 喝药 与儿子儿媳关系不好,分家不分田 |
5 女 80 多岁 2003 年 跳水 儿子已死,孙子不照料 |
6 女 70 多岁 2008 年 喝药 婆媳吵架 |
7 男 60 多岁 2004 年 喝药 有病,五保户,无人照顾 |
8 男 80 多岁 2003 年 上吊 轮养子女照顾不好,吃饭都成问题 |
(三)农村养老难的主要原因
农村养老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最主要的有以下方面:
一是人口流动和家庭结构的变化。
湖北是全国的劳务输出大省,每年向外省流出人口高达600万人,农村80%以上的青壮年都加入到外出务工行列,其中省外输出的占70%,省内输出只占30%。[13]由于农村青壮年大量外出务工,致使广大农村“空巢老人”数量急剧增加,引发出农村老龄化、少儿化、女性化“三化”并存的局面,这种局面让农村老年人养老状况难以乐观。近几十年来,农村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虽然较好缓解了人口的压力,却也使得在这一政策下出生的子女背负着沉重的养老负担。由于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现在农村家庭的子女也较以往大大减少,农村独子家庭增多,这些年轻人成家立业后往往要赡养三四个老人,由于近7成的老人都身患疾病,既需要照顾又需要大量的医疗开支,这就加重了儿女的经济负担和精神负担。再加上年轻人自己也要抚养子女,负担也很重。另一方面,自打工经济兴起以来,农村的通婚圈日益扩大,女儿外嫁越来越普遍,近年来还出现了不少跨省婚姻。婚姻圈的扩大,来自女儿的照料变得越来越困难。湖北省在60年代,女儿嫁到外县的婚姻所占比重只有4.8%左右,而在2005-2011年间,女儿嫁到外县或以上的比重已经高达39.4%。婚姻圈的这种变动对农村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影响巨大,其直接的后果就是来自女儿的生活照料和帮助日益减少。[14]
二是尊老养老观念退化,法律意识淡薄。
研究发现,当前农村家庭养老问题并不仅仅是家庭养老资源匮乏的结果,更是农村代际关系内含的价值失调和传统孝文化及其支持体系衰退的结果。
社会现代化和城镇化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乡土文明的撕裂。传统的家庭至上、父母至上的观念在一定程度上为追求个人价值的观念所代替。年轻人外出打工,由“熟人社会”到“陌生人社会”,他们对长辈好不好,外人无从知晓,村里人也很难说得上话,因此,外出务工给了一些不孝子女逃避养老责任的机会。一些赡养人法律意识不足,不能认真履行赡养扶助父母的法定义务。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某研究人员在调查发现这样一位当事,因突发重病,他无奈唤回在外打工的儿子。儿子请假回家伺候了几天老人后,老人病情未见好转,着急了的儿子对着重病在床的老人说:“公司只批准了7天假,7天里,你死也得死,不死也得死。”老人听后,当晚喝药自尽。儿子赶在一周内办完丧事,回城继续打工。还有应城农村一户人家,老人瘫痪在床,年底,子女们商量,给老人断水、断粮,希望他在年前死掉,“免得过年家里来客人,屋里臭烘烘的”。 [15]
当前农村老年人的一些凄惨遭遇,既有来自子女方面的不孝,也有村庄舆论与公序良俗等民间孝道支持体系日趋消解的因素。如在一些农村,存在着一种对老年人十分不利的意识形态,这种意识形态似乎认为,人老了就不值钱了,欺老不欺少,因为最终老年人总是要去世的,而未来的日子是年轻人的。当乡民们谈起老年人的不幸事件时,大都嘻嘻哈哈的,笑谈“正常合理”。有些子孙甚至在自杀老人的葬礼上,还谈笑风生。
三是农村社会保障缺乏。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33号、民政部[1992]2号有关文件精神,从1993年农村正式起步实施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但是,时至今日,湖北大部分农村空巢老人还无法享受到社会养老方式的好处,社会养老机制覆盖范围较小。除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数较多外,空巢老人在农村养老保险、各种商业保险方面的参保人数都较少。根据统计,空巢老人中享受新农保养老金的比例仅为 18.3%,没有享受新农保的老人多达 81.7%,领取养老金的空巢老人不到两成。[16]目前,尽管实施了新农保,但每月仅领取100余元甚至还要低,根本起不到养老保障作用。农村社会保障缺乏还体现在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不发达,能接纳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和设施非常有限。目前湖北农村1956家养老机构,收住老年人16.8万人,只能够解决近500万农村老年人中的1/40老人的问题。[17]而且入住率较低。由于农民传统观念影响至深,在许多人眼中,老人进养老院是一件很“尴尬”的事情;特别是那些有儿有女的老人,对进养老院更是忌讳莫深,尽管儿女“不孝”,但他们为了保留“面子”甘愿受困吃苦,也不愿进养老院。虽然目前农村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每年都在增加,但是普遍存在专业性不足,子女无力承担或者不愿意承担入住费用,导致入住率低,大量床位空闲。以孝感市孝南区为例证,新铺镇福利院可容纳人员78人,入住人员43人,入住率55.13%;东山头乡福利院可容纳人员 22 人,入住人员 11人,入住率 50%。[18]作为公益事业,当前由政府出资建设的老年人活动场所,乡镇一级很少见到。村级更少看见老年人活动室。襄阳市樊城区164个村很少有老年人文化场所,荆州市没有建立老年人活动场所的村可能要占到90%以上,这是全省农村的普遍现象。[19]
二、湖北农村家庭养老模式可持续发展的现实根据
尽管现阶段湖北农村家庭养老陷入困境,但是,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转化还需要一个比较长的过程。无论从中国文化传统、基本国情来看,还是从国际社会的经验教训来看,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家庭养老都不可能被社会养老完全取代,湖北农村家庭养老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一)家庭养老仍然是湖北农村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养老方式。诚然,在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四二一结构”家庭成为城市社会主流,与此同时,社会竞争加剧、生活节奏加快,在此背景下,以子女为核心的传统家庭养老功能面临着冲击和弱化,但是家庭本身的养老功能并未完全丧失。调查表明,尽管湖北省农村地区目前存在的养老方式正在趋向多样化,自我养老、家庭养老、集体养老和社会养老保障等多种养老方式并存,但是家庭养老仍然是湖北省绝大多数农村地区首选的养老方式。
2010年,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研究人员齐晶基于湖北省21个村的200份问卷调查,在生活来源方面,调查的200位空巢老人中,共有99人的收入中含有子女补贴,占了总数的49.5%,接近五成,其中有41.0%的老人把子女补贴作为唯一生活来源,超过了四成;有21.0%的老人只靠务农收入生活;靠个人以前储蓄作为来源的占11.5%;靠新农保保障金生活的老人有16人,占总样本的8.0%;[20]2011年,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百村万户”调查显示,大多数的空巢老人养老意愿都以“依靠子女”、“个人自养”等家庭养老的方式为主,并且“依靠子女”占主导地位,在鄂东的鄂州、黄梅两市,老年人“把钱都花在子女身上,老了靠子女”的比例分别高达79.7%和78.9%。[21] 2014年本课题组对湖北孝感五个县市区农村调研,在500位受访老年人中,不愿意进养老院的所占比例76.6%。(见表5)这些数据显示,家庭养老仍然是湖北农村最基本也是首选的养老方式,政府和社会在农村养老中仍旧处于配角地位。
表5 对于进养老院的态度
项目 |
人数 |
所占比例(%) |
愿意 |
99 |
19.8 |
不愿意 |
383 |
76.6 |
附近没有 |
18 |
3. 6 |
合计 |
500 |
100 |
家庭结构、社会结构决定着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社会养老模式。在湖北农村,虽然“空巢”家庭逐年增多,但是家庭还是基本生产单位或消费单位,二世同堂仍然是不可忽略的家庭结构。特别是在偏远地区的农村,父母一般仍然跟子女住在一起。根据咸宁市通山县调查,将近60%老年人愿意和子女住在一起。[22]而且,即使是父母与子女分居的核心家庭中,不同代际之间仍然有广泛的经济、生活联系。黄石市农村空巢老人生活状况调查表明:农村老年人生活来源,有74.5%由子女补贴。[23]这说明孝养父母依然是湖北农民重要的美德或价值,“孝共同体”在湖北农村依然稳固。
(二)家庭养老也是养老本身的要求。养老不能单纯归结为经济问题。人是有思想和情感的高级动物,养老不仅需要物质生活上的供养,而且需要精神生活上的充实,两者缺一不可。对老年人来说,衣食住行无忧、吃饱穿暖不愁,只是一种最基本的生存需求。中国老人对于亲情的需求远远胜于其他民族,制度化社会化的养老保险措施只能满足他们在经济上的需要,而精神慰藉方面的满足更多的必须诉求于家庭和孝文化。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的经济建设迅猛发展,已经基本解决物质方面的需要,非物质方面的需要已经成为养老问题的主要矛盾。例如云梦县农村空巢老人调查报告,从老人们的需求状况上看,主要是精神慰籍,子女“常回家看看”,分别占52.3%、49.2%、,排在前两位。[24]另一方面,养老也不能简单归结为社会问题,完全依靠社会解决问题。每一个老年人都是共性和个性的对立统一体。将养老问题归结为社会问题,依靠创办各类养老机构解决养老问题,其实质在于否定老年人的个性,而只突出老年人的共性。当代中国老年人追求生活质量的意识增强,情感需求更强烈。这种需求不仅仅是天伦之乐,还有对怀旧心理的满足,有尊严和独立。家庭养老虽然存在专业化水平较低等不足之处,但却是一种最人道的养老方式,它的最大好处和优势,在于能够充分兼顾老年人物质生活、照顾护理、精神慰藉三方面的需要,不仅讲求物质供养,更重视精神供养,而且老年人与儿孙们生活在一起,其乐融融,更有利于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否定孝文化和家庭养老就难以从人文角度创造一个适合老年人生存的社会伦理环境。
(三)家庭养老有助于弥补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不足与局限性。较之于西方国家的“先富后老”,我国的老龄化是典型的“未富先老”。湖北省是在人均GDP尚不足1000美元时进入老龄社会,2014年,湖北省生产总值达到27367.04亿,全省人均GDP仅为47192.69元,约为7100美元,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即便是在城市,社会化养老保险体系的资金、制度、人才、思想等各方面还都缺乏应有的准备,在人口基数庞大又缺乏前期储备的广大农村,养老院、老年公寓等社会机构养老更不可能成为主要模式。其原因在于:第一,社会成本巨大。修建养老院、老年公寓等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必需进行巨额基建投资,而且还要有相应的专职养护人员队伍和配套的养老服务管理系统,专业化水平要求比较高。当前湖北农村社会保障的福利和救助制度,政府补助和投入严重不足,主要由集体经济承担,而农村经济又相对薄弱,难以满足这些需求。第二,养老院的收费相对来说是比较高的,并非多数农村家庭能够承受得了,而且越来越庞大的老年人口规模也是养老院难以容纳的。目前湖北农村养老保险还无法普及和推广,农村家政服务的社会化程度不高,发展家庭养老,不仅成本低,效率高,为国家节约了大量资金,也保持了社会安定。当前全球范围内的养老危机表明,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和政府都不可能包办养老问题,即使是发达国家,农民的养老国家也没有完全包下来。因此,当前形势下要解决农村养老问题,首要的和关键的问题还是要强化家庭养老功能。
(四)家庭养老是社会主义法律法规和养老政策的要求。在中国,孝养老人不仅是道德规范,也是法律规范。我国不仅从道德上提倡养老敬老,而且用法律的手段来保障老年人的权利和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7条规定:“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抚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抚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婚姻法》也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也对“养老”提出了明确要求。2007年民政部出台的《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也确立了家庭保障在农村养老中的基础地位。2009年《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第二条指出:“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上述法规和政策清晰肯定了家庭养老在中国养老中的地位。推进家庭养老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贯彻落实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题中之义。
(五)家庭养老作为行为方式具有多样性和可变性,但是作为文化模式则是相对不变的。家庭养老范畴包括子女养老机制和个人养老机制。从具体方式上看,家庭养老可以分为子女养老和社会养老,子女养老是家庭养老的低级形式,社会养老则是家庭养老的高级形式。从子女赡养老年人的外在形式划分,家庭养老又有共居、轮居、独居等养老方式。在家庭养老方式存在的几千年间,家庭养老从共居养老向分居养老变化,从居家养老向机构养老变化,从子女支持到社区支持变化,等等。万变不离其宗,只要家庭成员对老年人负有事实上的责任,只要老年人依然将最重要的支持置诸家庭成员身上,这就是家庭养老,或者说就是家庭养老模式。由此可以说,现行的各种养老方式都属家庭养老模式的范围之内,除了无子女老人养老之外。目前各国都在大力提倡居家养老,然而,居家养老不过是拓展或更新了家庭养老的存在形式而已,它在中国古代就已存在,并非新生事物或新养老模式。虽然家庭养老作为行为方式具有多样性和可变性,但是作为文化模式,家庭养老具有长时间的稳定性。家庭养老模式作为一种文化体系,从农业社会开始至今,大约已有三四千年的历史。家庭养老模式之所以经久弥新,就在于它不是一个孤立的社会现象,而是政治制度、经济形态、思想文化、代际关系等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只要家庭还存在,家庭养老就会存在。
最后,国际社会对中国家庭养老模式予以了高度的认同和肯定。反思世界各国养老保障制度在建立和完善过程中所遇到的种种问题,除了经济和技术的因素之外,我们还会发现,现行的养老保障制度在设计时,并未充分考虑到社会保障制度与国民特性和社会特性的融合,从而导致实施过程中很多方面的不尽人意甚至寸步难行。早在1982年,世界老龄问题大会就指出“以中国为代表的亚洲方式,是全世界解决老年人问题的榜样”,而以中国为代表的亚洲方式即是指中国传统家庭养老模式。“老龄问题国际行动计划”中特别把“提倡子女赡养父母”列入向各国政府的建议之中,并且提出“由于家庭被认为是社会基本单位,因此应设法按每个社会的文化价值制度和家庭的老年成员的要求来资助、保护和加强家庭”。深受儒家文化熏陶的东亚及东南亚诸国的养老制度无不以家庭养老为基础,特别是韩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已形成一系列较成熟的家庭养老支持政策。英、美等西方国家也逐步认识到家庭在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中的重要作用,并通过专项立法、舆论引导、服务提供等多方面加强对家庭养老的支持力度。2013年10月英国卫生大臣亨特发表讲话说,英国的几十万老年人被社会忽略,这是英国的耻辱,所以应该学习中国和日本如何照顾老年人的经验。随着全球人口老龄化的发展,重视家庭养老的重要性,对家庭养老给予政策支持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共识。
三、湖北农村家庭养老可持续发展的实现条件和路径
我国传统的民族文化以及现实国情的特殊性,决定了家庭养老在我国农村养老方式主体地位的不可替代性。但是,只有社会需求,而不具备运行环境,农村家庭养老的可持续也很难实现。从理论和实践上讲,家庭养老的实现需要具有“两个一体化”:一是老年人和子女的内在性一体化,二是家庭养老与社会支持的外在性一体化。只有实现“两个一体化”的优化组合,家庭养老才能生存和发展。在这“两个一体化”中,家庭与社会的一体化是问题的关键,即社会支持对维系家庭养老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应该积极创造农村家庭养老的现代运行环境,实现现代环境中的老年人、子女和社会的优化组合,以适应农村家庭养老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结合湖北农村实际,当前主要应着力于以下六个方面:
(一)加强孝文化教育,夯实家庭养老的思想基础。家庭养老不仅涉及养老的方式问题,还是一种文化模式,需要以一定的文化作为依托。孝文化是我国传统家庭养老方式的思想与文化依托,是维系家庭养老的存在基础,离开了孝文化的导向,监控和强化作用,家庭养老就很难维系。虽然时代变了,传统孝文化在现代社会中有许多不适,但是,中华民族孝亲敬老这种优良传统是不能割断的。一个可持续的农村家庭养老保障,需要家庭有尊老养老的文化传统,子女能够孝顺父母。年轻一代是养老的主体,年轻人的养老观念、孝道观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家庭养老的质量。因此,必须注重对年轻人进行孝道观念的灌输与培养。一方面,要抛弃旧孝道中的封建糟粕,避免政治化与泛化,既要把“孝亲”与“忠君”相区别,又要避免以宽泛的“尊老敬老”取代孝观念,破除把对父母尽“孝”看成是封建道德的极左观念,另一方面,要根据时代的变迁和养老的需求,构建一种与老龄化社会相适应的现代孝文化,以对父母的责任感作为对集体、国家责任感的基础。要破除薄养厚葬的陈腐观念,摈弃为推进计划生育必须淡化家庭养老的偏激思想,从而增强年轻一代人的家庭责任感和义务感。同时,农村基层组织和社区要对年轻人履行孝道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孝敬老人的典型应予以表扬,对不履行孝道的予以爆光和批评。要通过家训、家教等形式,使传统孝道在家庭日常生活中,在耳濡目染中深入人心。通过孝文化的宣传教育,为完善农村家庭养老机制提供文化伦理基础。
(二)完善家庭养老的法律化和规范化,保障家庭养老落到实处。家庭养老的法律化、规范化是强化家庭养老功能的重要保障。目前,国家关于保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这些法律法规对家庭养老的规定原则性较强,如规定了子女有养老的义务,但对子女承担的具体责任以及不承担责任的具体处罚措施没有明确的规定,可操作性差。对此我们可以借鉴新加坡的做法。新加坡在1994年8月推出了轰动全世界的《赡养父母法》,将赡养父母这一人类道义上的责任上升为每一个公民必须遵守的法规,规定凡拒绝赡养父母或资助其年迈双亲和处于贫困状态的双亲者,处以1万新元罚款或判刑一年。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加强家庭养老立法时也应具体详细,要根据湖北农村家庭养老的现实问题,将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上细化为可操作的条例,对家庭养老的责任与标准明确规定。另一方面,由于湖北农村人口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不强,因此应加强子女赡养父母的法律教育,具体可以通过三种措施:一是把家庭养老纳入乡规民俗,形成公序良俗;二是签订《赡养老人协议书》,使子女对老人应尽的经济供养、生活扶助等义务明确规定下来,并经司法公证,使之具有法律效力;三是对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集中学习法律、法规。要充分发挥村镇集体组织、社区及民间宗族组织的作用,形成支持家庭养老的社会舆论约束和监督网络,保障家庭养老落到实处。
(三) 构建激励机制,调动农村家庭养老的积极性。养老不仅是家庭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在传统模式下,由于子女供养是老年人长期照护的主要资源,一旦老人没有子女,或者即使有子女,但子女不在身边或者没有给付能力,这个体系就变得极为脆弱,因此,推进农村家庭养老的持续发展,决不能淡化政府责任。由于家庭养老部分地承担了本应由社会承担的责任,因此政府对承担养老的家庭给予补贴或奖励不但是一种激励措施,也是对老人子女替政府承担社会责任的补偿,更是对老年人社会贡献的一种回报和老年生活的一种保障。当子女正在赡养老人时,他们应当在物资、资金、税收、住房等政策方面获得政府的优惠和支持。如在城镇化、非农化过程中为家有老人的人员优先安排就业、优先解决住房问题等。在比利时,接养老人的家庭每日可收取20—25欧元的寄养费;新加坡、日本政府很早就对与父母同住者和赡养父母者给予税收上的优惠或住房上的补贴。根据湖北农村现状,政府应从物质上对农村家庭养老给予一定补助,为照顾老人的家庭提供资助和便利,为赡养老人的低收入家庭给予适当生活补贴。当前,最重要的,就是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提高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水平。要加快破除“二元经济结构”,在允许农民工进城的同时,同时解决农村留守老人的进城问题,切实解决农村老人的养老问题,通过制度激励,使年轻一代既能履行赡养父母义务,更能享受相应的权利。
(四)增加农民收入,为农村家庭养老提供经济保障。家庭养老需要较强的经济实力做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虽有了较大幅度地提高和增长,但农民的整体收入水平还不高,尤其是人均现金纯收入水平提高不快,而农村家庭养老费用中的大部分需要现金开支,这就形成了农村家庭养老中的收支矛盾。因此,为了解决农村家庭养老问题,就必须从根本上增加农民收入。从政府来看,应进一步扩大对农民补贴的范围,提高补贴的额度;实行价格、信贷、税收支持;引导非农产业支持农业,以增加农民收入。从农民自身来看,应通过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农业产业化、组织创新、发展非农产业等途径,提高收入。只有农民的收入有了保障,农村家庭养老才会有经济基础和保障。
(五)加快农村城镇化和社区化建设,增强社会化服务。几十年来我们一直重城轻乡。然而“乡土”之于中国,不是一个愚昧、落后、待消灭的历史命题,而是新希望、发展潜力之所在。乡村的存在,亦是人类生存方式多元化的必要。我们不要只想着“城市,让生活更美好”,如何以城市化模式改造农村,让农民成为城市人,也要考虑为什么不能使农民成为更好的农民,农村成为更好的农村。因此,农村城镇化建设,以不离开乡土为宜,就地、就近城镇化,合乎农民心愿,便于生产和生活。现阶段我国大中城市的吸收就业人口的能力已趋饱和,客观上要求农民实现职业和观念的“回归”:与其背井离乡,骨肉分离,不如重归乡村,安老怀少。目前湖北大多数农村的社区功能还很差,只是松散的居住村落。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加快农村城镇化和社区化,做到小病不出村,娱乐有去处,吃饭有保障,与外界联系更便利。城镇社会养老功能和社会化服务都显著高于农村,因此促进农村人口城镇化和社区化,其社会化服务的水平就会有所提高,这样就会促进农村养老质量的改善。
(六)创新家庭养老形式,促进家庭养老与其他养老形式的融合和互补。家庭养老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自身的不断完善和创新。子女对老年人将从共同居住、亲自服侍转向多形式的照料。比如,子女可以单独居住,又与父母家离得较近,所谓“一碗汤”距离;子女在外地的,可以将父母接到外地赡养,或寄钱回家,雇人照顾父母;子女确无时间的,也可以在父母同意前提下,送父母进养老院,等等。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子女都应保证老年人身心愉快、安度晚年。我国的传统是“养儿防老”,而“嫁出去的闺女是泼出去的水”,从不承担养老义务。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妇女的地位日渐提高,出嫁的女儿也养老者日趋增多。这一做法应为政府所鼓励,并日趋为社会所接受。特别是“女娶男”所形成的由女儿、女婿赡养老人的新的家庭养老方式,比儿子、儿媳养老的传统具有明显的优越性。[25]这一点,已被越来越多的实践所证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大力倡导这种养老方式。
发展家庭养老并不是要否定其他养老形式,相反家庭养老的可持续存在与发展离不开社会养老、机构养老、自我养老和社区居家养老等诸形式的支持和补充。政府要通过政企联合、公建民营等形式,完善乡(镇)、村两级公办福利院、民办养老机构(托老所),充分运用社会和市场资源,减少家庭养老负担,为老年人特别是“三无”、“五保”老人和高龄老人提供专业化服务;要逐步推行和普及农村新型养老保险,缓解家庭压力;提倡“积极老龄化”和“健康老龄化”,鼓励农村老年人从惰性养老转向参与性或主动性养老,提高自身健康水平,尽可能延长有收入的劳动和工作时间,通过个人储蓄和社会养老保险等方式,筹集足够的养老资金,增加自我积累,提高自养能力。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发挥“责任田”、“房产”等资产的养老保障作用,分担子女和家庭养老压力;综合利用农村社区养老资源,大力组织和推广社区互助养老活动(建立乡村老年协会、老年人互助照料服务中心),发展社区居家养老,实现老年人经济保障、生活服务保障、医疗保障和心理保障的有机结合,最大程度地提高农村老年人生活质量。
总之,任何一个民族文化的发展都是一个连续不断的过程, 抛弃文化传统, 割断历史联系,只会使现代化的发展失去根基。完善国民养老保障,必须有正确的历史文化观,以孝文化为基础的家庭养老没有过时,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家庭养老仍然是我国养老的基本模式。坚定不移地走有中国特色的养老道路,以孝文化守望中国人的“养老梦”,这既是“中国道路”的题中之义,也是一种“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在完善湖北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过程中,不应脱离既有的国情、省情和民情,更不能盲目照搬西方国家的社会养老模式。充分认识和发掘传统孝文化的家庭养老功能,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注释:
[1]联合调研组.湖北人口老龄化现状、趋势与对策,湖北民政厅网,2013—06—19.
[2]伍伟.武汉50万农村老人空巢占四成以上 八成有病硬扛,汉网-武汉晚报,2013—04—03.
[3]胡洋,丁士军.新时期农村家庭养老的出路选择——湖北省江陵县沙岗镇农村家庭养老的调查与思考[J],农村经济,2003(4).
[4]陈建民.关于农村老龄工作及老年人生存状况调查与思考,孝感老龄网,2012—12—24.
[5][17][19]黄本明.湖北农村留守老人的生活现状调查[J],中国社会工作,2012(29).
[6][24] 云梦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云梦县农村空巢老人调查报告,孝感老龄网,2011—12—07.
[7][16]吴春宝,陈琴.农村空巢老人物质生活与精神状况调查——以湖北省26个县869位农民为分析样本[J],调研世界,2013年(11).
[8]胡彩丽.87岁老人在外流浪9年靠乞讨为生称为了不拖累务农儿女,荆楚网,2014—04—17.
[9]张家国,胡开月,谢学林.青壮年外出老人日子难熬 农村“空巢老人”的养老困境,湖北新闻网,2008—09—13.
[10] [12]陈锋,周朝阳.农村留守老人问题探析[J],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
[11]宣金学.农村老人自杀的平静与惨烈[N],中国青年报,2014—08—01.
[13][14][15] 江宜航.中部:农村人口老龄化矛盾正在蔓延[N],中国经济时报,2013—02—22.
[18]熊锐.农村社会化养老:问题与对策——基于湖北省孝南区实证研究[J],特区经济,2012(11).
[20]齐晶. 关注农村空巢老人——基于湖北省21个村200份问卷的分析[J],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1).
[21]龚为纲,李元珍.应对中国农村人口老龄化的战略分析[J],战略与管理,2011(10).
[22]南册兵.对农村养老保障现状的浅析和立法思考——以咸宁市通山县为调查对象[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7).
[23]曹中承、刘富鹏、王元汉、余雷、周嵩.黄石市农村空巢老人生活状况调查中国社会工作[J],2013年(3)(中).
[25]郑元昌,张磊.长阳有个“女婿村”,荆楚网—湖北日报,2007—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