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孝老”权利的法律化
作 者:郭忠
作者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401120
出 版 物:《学术界》
年 卷 期:2019年 第4期
页 码:117-126页
摘 要:"孝老"权利是一种建立在人的社会本性基础上的应有权利,是一种以家庭为本位,具有消极权利、积极权利和社会权利特点的权利。由于现代社会经济基础和物质生活条件的变迁,"孝老"的成本不断攀升,法律应多考虑设置权利减少人们"孝老"之时间、空间和物质成本,保障人们的"孝老"权利。由于精神赡养义务的法律化存在局限性,法律应多注重通过"孝老"权利的法律化来提供公民孝敬老人的便利条件,使公民的"孝老"愿望得到满足,同时更加积极自愿地履行对老人的精神赡养义务。当"孝老"权利得到更多保障时,"孝老"义务就能得到更好地履行。